律師指公安機關對槍械定義太闊

2015-09-23 10:50

律師指公安機關對槍械定義太闊

在境外買仿真槍,被內地執法部門當作真槍處理,以往都不罕見,有律師就指關鍵在於公安機關對槍械的定義太闊,而法院又以公安機關的定義來作判決。

在內地這些野戰場,吸引不少軍事迷來到,他們不會自備仿真槍,因為在內地很難買到,野戰場的負責人就奉勸香港人來內地玩,千萬不要帶自己的槍。

在內地這些野戰場,不容易找到,因為政府對於槍械的審批非常嚴格,事實上,不少大陸民眾亦特意從香港或台灣購入仿真槍,再帶回大陸之後,變成「真槍」被重判,劉大蔚的律師事務所指,是因為兩岸三地對於如何介定槍支是仿真槍還是真槍差異很大,公安部在二零零八年北京奧運會前收緊標準,指所有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或等於每平方厘米一點八焦耳,就屬於真槍,射擊動能相當於香港的四分之一,而且還遠遠低於台灣和日本。

周玉忠律師又指刑法規定槍支是指火藥制式的槍支,槍支管理法上的槍支,也必須具備,「足以致人傷亡或喪失知覺」,法院根據公安的規定去鑑別是否真槍,亦是不恰當。周玉忠律師又指,鑑定是否槍支,應該是法院責任,不應只跟從公安的文件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