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安顿不是羈押、也不是收留
近来周刊報導桃園某外籍勞工庇護基地安顿外籍勞工素日無所事事抽菸、滑手機、谈天、外出菜市場買東西,看起來能够自在進出,外出打工,也無人可管。字裡行間屢屢質疑外籍勞工能够收支自在,表達庇護基地應負起管理和督導的責任,避免落人员實。
如此報導不光反映記者對於申請外勞安顿及居留法規的不解,泄漏的思維是對於外籍勞工來台失去監控必定惹事生非的既定印象、逍遙法外的擔心,為了減緩失控的焦慮,所以外籍勞工行動自在應受監督、管控。但為何安顿中的外籍勞工要被限制人身自在?
根據行政院勞動部發布外國人臨時安顿作業要點,外籍勞工因遭性损害、性騷擾、毆打优待、遺棄、外勞仲介歇業、因主動檢舉而產生勞資爭議等因素,經縣市政府勞工局認定赞同安顿。據此,外籍勞工實為行為之受害人而供给安顿服務,再遭限制人身自在之理由,實為懲罰被害人之荒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