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貿區啟動中外律所業務合作試點

2014-12-03 11:28

上海自貿區啟動中外律所業務合作試點

所謂互派法律顧問,是指中國律師事務所與外國律師事務所以協議方式,由中國律師事務所向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派駐中國律師擔任中國法律顧問,由外國律師事務所向中國律師事務所(或者分所)派駐外國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在各自執業範圍、權限內,采取分工協作方式開展業務合作。

所謂聯營,是指中國律師事務所與外國律師事務所按照協議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在自貿試驗區內實行聯營,以分工協作方式,向中外客戶分別提供涉及中國和外國法律適用的法律服務,或者合作辦理跨境和國際法律事務。聯營期間,雙方的法律地位、名稱和財務各自保持獨立,各自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實施辦法,開展上述業務試點的中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成立滿3年;(二)采用合伙形式;(三)有專職執業律師20人以上;(四)具有較強的法律服務能力,內部管理規範;(五)最近3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六)總所設在上海(含自貿試驗區),或者總所設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但已在上海(含自貿試驗區)設立分所。

對於外國律所,申請參與聯營試點的律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已在上海設立代表機構滿3年,或者已在中國其他城市設立代表機構滿3年且已在上海(含自貿試驗區)設立代表機構;(二)已設立的代表機構最近3年內未受過中國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不得作為聯營一方的主體申請聯營。

而申請參與互派法律顧問試點的外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已在上海設立代表機構滿3年,或者已在其他城市設立代表機構滿3年且已在上海(含自貿試驗區)設立代表機構;(二)已設立的代表機構最近3年內未受過中國監管部門行政處罰。

派駐到外國律師事務所駐上海(含自貿試驗區)代表機構擔任中國法律顧問的中國律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5年以上在中國專職執業經歷;(二)具有較強的辦理內地及涉外法律事務的能力;(三)最近3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分。

實施辦法特別指出,中國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及其分所負責人不得作為派駐律師到外國律師事務所駐上海(含自貿試驗區)代表機構擔任中國法律顧問。中國律師事務所分所不得作為聯營一方的主體申請聯營。

此外,根據事實辦法,派駐到設立在上海(含自貿試驗區內)的中國律師事務所或其分所擔任外國法律顧問的外國律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5年以上在外國律師執業經歷;(二)具有較強的辦理所在國及國際法律事務的能力;(三)最近3年內未受過執業地所在國及中國律師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