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國」就不能濫行拘捕律師
中國大陸於2012年10月間召開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聚焦在「依法治國」的議題上,習近平主席在會議中一方面宣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另一方面更要求「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就此而言,已可看出中國大陸正朝向全面法治化推進。
從西方國家乃至於東方國家,對於一個國家法治化的推動、人權的維護,「律師」往往扮演著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像著名法律史學者Michael Landon所說:「17世紀最重要的政治事件莫過於(英國)憲政革命,許多普通法律師都參加了1603-1689年的政治論戰,其中絕大多數的普通法律師都站在反對王權的一邊。」;又如美國著名的「無辜計畫」(The Innocence Project),截至目前為止,美國已有超過300名之無辜被告獲得平反,而該「無辜計畫」即是在1992年由兩名美國資深律師事務所Barry Scheck及Peter Neufeld所發起。美國費城地檢署更受「無辜計畫」之影響,在2015年4月宣布由一名具有27年經驗的資深檢察官Mark Gilson領軍,成立一個負責重新調查具有爭議性之殺人案件之專案小組。而在台灣,律師事務所也經常在政治、社會活動或社會矚目案件中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因律師負有協助建立法治社會、維護社會秩序的義務,並具有監督政府、維護司法制度以確保「司法獨立」之不可或缺的功能,因此,律師向來也有「在野法曹」之稱。
又一個國家之司法制度,也是「審」(法官)、「檢」(檢察官)、「辯」(律師)三方缺一不可。足見,一個國家的司法體制健全與否,常可從該國家的律師所能扮演的角色及該國家對於律師的尊重程度作為判斷標準。
雖然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律師也要受到法律的規範,但「無罪推定」、「罪疑唯輕」等原則具有普世價值;且任何被告均有獲得公正平等審判程序的權利,政府也有提供被告一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偵查、審判制度的義務。故若律師真有觸犯法律的行為,當然不能因具有律師身分而免責,但「正當法律程序」、「無罪推定」仍是司法程序進行中所應恪遵的原則;否則司法制度將淪為一國政府箝制律師的手段,一旦如此,則國家法治化的形象將會大受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