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滾利無上限”“滯納金”夠霸道
在常州上過大學的虞先生,最近遇上了麻煩──上學時用信用卡透支了6毛錢,6年後所產生的滯納金高達7547.94元。更為糟糕的是,他還被銀行列入黑名單,買房大計都耽擱了下來。
這則有關銀行強收滯納金的新聞激起千層浪,消費者紛紛吐槽,燃氣費、水費、信用卡、社保、交通罰款、物業管理費……據記者調查,關於滯納金的糾紛在成都也有發生。
糾紛:憑啥收這滯納金
近日,成都市雙流縣華陽鎮某小區業主楊女士投訴稱,她所在小區的物業發來一張繳費通知單顯示,從2012年2月至今,她欠物業費5053元、生活垃圾清運費175.5元,滯納金9095元,合計欠費14324元。因為對物管工作不滿,小區很多業主幾年前就停交了物業費。如今,面對這超出物管費一倍有余的滯納金,小區居民質問物管:“憑啥收?”“完全是霸道‘搶錢’”。
算賬:滯納金“驢打滾”
滯納金無處不在,且都是天價。就拿信用卡滯納金來說,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發卡銀行對貸記卡持卡人未償還最低還款額的行為,應當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而記者調查發現,大部分銀行都設定了最低的滯納金收取標准,即10元/月,部分銀行為20元/月,中信銀行最高,為30元/月。
那麼,這信用卡滯納金是怎麼算出來的呢?舉個例子:持卡人小王刷卡消費20000元,如果還款日到期小劉只向銀行還款1000元,假如該銀行規定最低還款額為2000元,那麼該銀行將對低於最低還款額的部分即:2000元-1000元=1000元收取滯納金,收取滯納金的金額為:1000元*5%=50元。但是如果小王到了下一期還沒還,則其利息、滯納金等將累積進本金計算費用,滯納金也是按照欠款全額的5%收取,俗稱“驢打滾”。
律師:違約金不是滯納金
博紳律師事務所經濟類律師李清告訴記者,滯納金分成兩大類。一類是國家行政機關收取的滯納金。這類滯納金實際上是一種行政責任形式,只能對違反行政行為的繳費者收取,具體收取標准法律法規上均有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違反。
另一類是消費者遭遇最多的滯納金(電力行業稱為違約金,銀行系統稱為貸款逾期罰息,其他行業基本上都稱為滯納金),收取的主體是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企事業單位,繳交的主體是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單位或個人。如水費、電費、電話費等。
為什麼明明是“違約金”,有些企業偏要說成“滯納金”呢?李清解釋道,對於違約金,《合同法》有明確規定,不得過分高於違約造成的損失。而對滯納金,則沒有這樣的限制。滯納金最顯著的特點,是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因此,只能發生在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行政強制法》關於“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的出台,給滯納金設定了上限。
謝幕:供水滯納金取消了
記者了解到,目前,一些部門在改革中,已經在其職能範圍內廢除了“滯納金”制度。如2004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建設部對原國家計委、建設部頒布的《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有關條款作的修訂,就取消了其中關於“滯納金”的規定。
而今年6月2日,在《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聽証會上,備受市民關注的燃氣滯納金收費不合理問題,再次成為聽証會上的焦點。燃氣用戶、經營企業、燃氣專家、管理部門等聽証人員均表示,贊成在新的草案中取消燃氣費滯納金。原條例中關於收取滯納金的條款已被刪除,僅規定“用戶應當依照供用氣合同繳納燃氣費,逾期不繳的,應承擔違約責任”。